欢迎来到贵阳鑫国安消防培训!
联系电话
13984872461发布人:贵阳鑫国安消防培训发布时间:2023-09-12 15:53:21浏览:37 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同时明确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常见的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等,但是目前现行有效的“特种设备目录”不包括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也不属于“特种设备”。
特种作业人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为“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目录”中不包括“消防设施操作员”。常见的“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
消防设施操作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由于上位法不同,所以消防设施操作员当然也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综上所述,消防设施操作员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这三者之间没有联系。